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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既不是支持 更不是干扰

2009-04-13 11:00:00                                                                            来源:北京日报

  在地方人大的监督实践中,有的人常常把监督与支持的概念混淆,更有甚者,把监督视为干扰,从而削弱监督职能。对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监督”是监视督促的意思,带有强制性,是个法定概念。“支持”则不带强制性,属主观能动性概念。“干扰”乃干涉扰乱之意,具有主观上的破坏性。三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监督不等于支持。为了使“一府两院”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人民利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监督权,从而制约着“一府两院”违法、违纪的行为,使他们更好的为人民利益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 

  如果把监督视为支持,则导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心有余悸,瞻前顾后,唯恐得罪了被监督者,搞僵了关系。这样本来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监督却免不了要用具有情感色彩的“支持”作为监督的注脚,以保证其“有效”和“可行”了。再者把监督等同于支持,就是以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目标的一致性代替了他们之间的制约性。国家机关之间根本任务、目标、利益的一致必须通过多种法律机制的调整才能实现,而其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督,被监督机关必须执行,并作为自己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当然,“一府两院”办对了事,人大理所当然要予以支持;办错了事,就要依法监督,及时予以纠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机关为政清廉,秉公执法,正确行使其职权。 

  监督更不是干扰。监督与被监督从形式上看,二者是对立制约的,但从目标上看,二者是统一的。“一府两院”工作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是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促使“一府两院”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正如汽车前进需要发动机,也不能离开制动装置一样,制动越灵,越敢加速,如果没有制动或制动不灵,反而怕出意外事故而不敢高速行驶。这里发动和制动完全是为了一个目标——前进。监督对滥用权力的人是限制,对违纪违法行为是制约,对于正当行使权力的人只会起到保护、支持和激励作用。(佳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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