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7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上共有3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4位列席人员发表了意见,对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2007年7月25日
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8月3日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7年8月6日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发送所有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解放军代表团在市人大代表集中活动时组织代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
■2007年8月14日至20日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了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七天共接收市民的电话、电子邮件、网上留言和信函92件次。
■2007年9月7日
在丰台区召开了由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和部分生产经营食品的中小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2007年9月10日
召开了由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和部分生产经营食品的中小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2007年11月6日
听取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2007年11月12日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中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责任、生产经营规范、政府监管责任、食品召回制度、举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