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栾淑彬
民办教育在北京已经有28年的历史,如今越来越密切地渗入到广大市民的生活。它不仅在办学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而且为受教育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但从总体看,本市民办教育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存在着许多问题。
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拟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提交正在进行中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这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将更好地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和规范管理。
民办学校在校学生超过31万人
本市从1978年开始出现社会力量举办的补习班,1982年率先成立全国第一所民办大学--中华社会大学。经过28年的发展,本市的民办教育已经覆盖到各级各类的教育领域。
截至2005年底,本市共有各级民办学校517所,包括普通高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职业高中、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在校生达31万多人。此外,还有在教育部门注册的民办教育机构1649所,注册学生150多万人;在劳动部门注册的职业培训机构427家,培训34.7万人次。
补充完善政府鼓励支持政策和措施
市教委主任刘利民介绍说,本市民办教育已经奠定了发展的良好基础,但总体上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草案"对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制定了鼓励和支持政策:对符合需要、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校,政府给予资助或其他政策扶持;市、区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捐资表现突出,或有其他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政府委托民办校承担的义务教育,应拨付相应的经费……
"草案"还提出许多具体的支持措施,如新建、扩建民办校,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给予优惠;在水、电、气等能源供给方面,享受与公办校同等政策待遇……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平等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针对多年来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政策待遇方面存在的差异,国家法律法规从多方面做了规定。"草案"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就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教师培训、教职工与学校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进一步做出了具体规定: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应当将民办学校的培训工作纳入全市教师培训总体规划;民办教师与学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纠纷,避免过去人事、劳动仲裁部门均不予解决的状况。
规范办学行为防止违法违规现象
当前,本市一些民办学校办学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违法、违规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擅自变更、增设教学地点,且条件未达相应标准;一些学校招摇撞骗,给招收的学生造成损害;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不实,误导受教育者;学生转学、退学时,学校不能合理退还相应的学费,造成纠纷;一些民办校的名称不规范,在社会上引起歧义,造成混乱……
针对上述问题,"草案"做出了相应规定:变更或增设教学地点,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禁止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招生;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要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制定本校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同时要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学校名称不得与其他登记学校的名称相同或相近,等等。"草案"同时规定,对违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对民办教育促进与规范并重
市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十分重视,有关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代表进行了实地视察。
代表们提出,民办教育为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仍面临着政策环境不够优化、平等待遇尚未落实等问题,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做出具体规定。
审议中大家认为,"草案"把握了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一方面,制定了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对政府资助和扶持、设立专项资金,以及民办校在用地建设、能源供给、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教师和受教育者获取平等待遇等重点问题都有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为提高民办校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了办学行为并加强监督和管理;对办学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了处罚规定,并制定了教育督导、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告制度。
图为市人大代表视察北京市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