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淳于国平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任命肖龙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免去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