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屈指算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一年多了。回望既往,笔者欣喜地看到,监督法成为人们提及频率颇高的热词之一,各大报刊的版面,有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的内容;各级人大领导的讲话中,有监督法这一关键词;有关专家学者举行的交流会、研讨会、座谈会,也以监督法为议题频频召开……
但是,热闹繁忙的背后,难以掩饰的是空白和乏力。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监督法只是停留在表层,尚无实质动作;学习覆盖面,仍在人大立法——人大学法——人大执行的循环里打圈圈。有的仅仅是向人大干部发一些法律资料而已,学习内容也只是看一下法律原文,很少研读辅导资料。对这部法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立法目的等深层次的内容知之不深。
监督法的许多内容仍是白纸黑字地摆在法律条文里,没有转化为具体行动。监督法对七种监督形式的操作程序、内容、时间和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操作性。如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材料报送对象和时间,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预算审查的内容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有的法律原则还是首创,如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等,这些具体规定,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至今仍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
导致监督法在个别地方仍躺在文本里的原因很多。从时间方面讲,这部怀胎20年的法律落地走路只有年余,这么短的时间内想要其精神全部变为人们的行动,或许有些操之过急。从政治环境看,该法开始实施的第一年正值各级人大换届,换届选举的工作重点冲淡了人大工作者对这部法律的关注。换届之年,不少人面临着进退留转的选择,淡化甚至忽视对它的关注似乎也在情理之中。
目前,各地人大已换届完毕,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都在思考如何有新作为,如何打开工作新局面。笔者认为,新一届人大应把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摆上日程,从监督法中寻找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思路和办法,按监督法的要求去创造监督工作的新气象。笔者还有一个建议,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不少执法检查,推动了相关法律的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何不对自己的这部“当家法”也来个执法检查?!须知,法律必须被信仰、被执行,否则,它就形同虚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