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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身份不应有“民”“公”之分

2006-07-27 16:30:29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

  ■李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如果不把这个地位具体化,同等的法律地位就是一句空话。

  目前,我们一些纯民办的中小学,和公办校、“体制改革校”、“大学附中办民办校”、“民办公助校”、“公助民办校”等等,虽然同样担负着义务教育的任务,但由于我们的教师没有国家正式编制,相比之下在养老、医疗、职称、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定、人才引进、住房补贴等方面存在着相当差距。

  这造成的最大问题就是,教师队伍难以稳定:北京教师很难调入,外地教师无法正式引进;民办校自己培养的优秀教师,还频频被公办校挖走。由此可见,与公办校相比,民办校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同时也引发了与同样是收费学校、并有国家正式编制和公共资源支持的“体制改革学校”、“附中办民办校”等等的不公平竞争。

  现在,多数发达国家早已不存在上述问题,中小学教师身份无公办和民办之分。目前一些外省市也在给民办教师一些特殊政策。北京眼下进行的相关立法,已经涉及到了民办教师评定职称等问题,但仍有一些情况需要考虑解决。

  我们建议:给予一定数量、享有公办教师身份的编制;在人才引进方面,制定与本市其他行业引进人才条件相同的优惠政策;招生考试、学生管理、收费审核等,制定适合民办校的特殊政策;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支持民办校的方式和办法。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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