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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征求公众意见

2006-12-14 12:56:18                                                                            来源:北京日报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在规划报送审批前,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采取咨询、交流、公示等形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是推进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为保证社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定,在日前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一审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中作了上述规定。

  保障城乡规划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有利于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逐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增强城乡规划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除此之外,在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还针对条例的可操作性以及如何保障其实施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公众参与应有制度保障

  汪明浩委员:城乡规划是涉及到城市各个地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重大事项,一个区域规划的功能、职能及规划的定位,和相应地区的人民群众的利益、经济社会的发展关系是非常密切的。规划的制定过程,要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的作用,涉及到区县一级应当由区县人大参与意见;涉及到乡镇,也要发挥同级人大的作用。

  城市规划要保持严肃性

  陈文占委员:规划制定要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了就要严格执行,不能擅自修改。在城市规划和执行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农村发展的规划。当前,全国上下都在搞新农村建设,形势活跃,热情很高。这个时候,一定要注意在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高质量的规划,严格执行好规划。在农村规划当中注意吸取城市规划中的经验,克服城市执行规划当中的一些问题,不要重复走原来的路子。

  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

  梁平委员:城建环保委建议增加“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城乡规划制定的权利”这一条,我认为很好。既然是“权利”,就要切实加以保障。建议规划部门从建设宜居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保证公众合法权利的基础上,规划好土地的用途。

  规划审批要有时效性

  肖亚平委员: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地单位的合法利益,规划如果要修改的话,应报比原审批机关高一级的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有制约效力。我认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中还应该强调规划的时效性。从法律上来说,一旦规划制定、批准、实施后,应当保证多少年不变,确实需要修改的,要有严格程序来保证它的公正性、公平性。

  规划人士要知天文地理

  晏懋洵委员:到北京感觉的是新兴的富起来的现代化城市,感觉不到五千年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的内涵。这些年的规划实施中,我觉得我们有点对不起前人,我们要充分利用自然力,因势利导。做北京市的规划,首先要对北京市的地理气候环境有一个科学的把握,例如北京的风向究竟是怎么回事,一年四季的风是什么走向等等,参与规划的工作人员应该上知天文,下通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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