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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上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二审。这标志着首都北京为食品安全立法接近尾声。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成立,解决“多龙治水”。在保持现有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稳定的前提下,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交叉,监管越位、不到位甚至缺位的问题,恐怕是立法的难点之一。2002年,北京市政府在总结“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肉菜放心工程”、“食品放心工程”经验基础上,初步建立食品安全统一监督协调机制,成立了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明确了“龙头”,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得到了整合,监管的力度得以加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力度分散、监管工作不协调的问题。
以食品流通环节为中心,严格市场准入,解决“鱼龙混杂”。北京是一个食品消费特大型城市。据统计,每日上市销售的猪肉约110万公斤,鸡蛋约250万公斤,食用油超过500万公斤,蔬菜超过1600万公斤。首都市场食品供应总量的70%以上来自外埠。因此,《条例(草案)》确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以食品流通环节为中心,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度,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首都市场。此外,还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概念,规定了不同食品安全行业标准之间发生冲突的解决机制。
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防止“逃之夭夭”。该《条例(草案)》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具体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餐饮制作、销售等环节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同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可追溯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纪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对存在现实或者潜在危害的食品,企业主体应当主动召回,并明确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禁止行为。
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杜绝“玩忽职守”。《北京市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可以说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
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北京市的食品安全条例明文规定,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不履行规定职责或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如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信息统一权威发布,以免“危言耸听”。据央视国际报道,今年一条关于“海南香蕉有SARS病毒”造谣短信,给人们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恐慌,海南香蕉价格暴跌,大量香蕉腐烂变质,蕉农走投无路。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机制至关重要。《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原则上由各监管部门依据指责按照程序发布,对于一些设计整个食品市场或者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及食品安全预警等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由市食品安全办统一发布。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已有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不足以对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人给予应有的惩戒和震慑。北京市的法规规定,对提供、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或者非食品用添加物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的;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利用非法途径提供、销售或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材料的;采购、加工、使用、销售、储存无证、无批准文号说者无法追溯来源的食品及其原材料的,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
同时,《条例(草案)》还加大了对违法经营者的信用惩戒力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