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表法中规定的选举权,主要是指人大代表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委会委员,县级人大不设秘书长一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选举上一级的人大代表。
询问权
询问是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时,由于对有关问题不清楚、对有关情况不了解,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
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提出的时间应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内容应该针对所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中不了解、不理解的问题。
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是为行使好监督权、审议权、表决权服务的。为此,代表法规定,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派负责人或熟悉有关情况的人员到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会议上回答代表的询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