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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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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6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两件,分别为许传玺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议案和马小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

  本次人代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代会法规案办理工作要求,对两项议案进行了专门研究,与提出议案的相关代表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征求了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两项议案分别提出了研究处理意见。5月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对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认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落实本市“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要求,推动本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与效能,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增强社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解和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传玺等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对完善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目前,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制定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推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法制委员会将密切关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工作,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践、现实立法需求和立法可行性等情况的基础上,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开展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抓紧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二、关于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重要,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将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和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9月23日、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1年4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法规案所提的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方向、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加强风险防范处置能力等内容,在条例制定中已经认真研究并充分采纳。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期间,许传玺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议案和马小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法制委员会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意见如下:

  一、关于许传玺等代表提出的制定《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议案

  许传玺等代表提出的法规案,对《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就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了立法建议。规定草案共分十章六十三条,包括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标准和目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机制、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风险评估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和调整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法制委员会认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落实本市“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要求,推动本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与效能,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增强社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理解和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许传玺等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积极响应党中央和市委部署要求,立足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详细的法规制度意见建议,对完善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围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和完善,我市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制定或正在探索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对决策涉及的关键环节进行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规范。关于政府工作制度,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京政发〔2018〕5号),明确市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关于公众参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并制定了本市实施意见;关于专家论证程序,建立了市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库,明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意见,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关于合法性审查程序,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9〕23号);关于决策出台前请示报告程序,印发了《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区县局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京办发〔2010〕20号)、《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京政发〔2018〕23号);关于风险评估程序,正在研究制定《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管理规定》并拟于近期公布实施;关于决策事项目录,市政府办公厅正在研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对决策范围、事项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落实,将落实情况纳入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范围。很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政府同意后,还要报请党委决定,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双重把关。

  (二)关于立法的主体和形式

  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同时,《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制度的形式并未作要求,从外省市实践来看,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都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形式既有政府规章,也有规范性文件。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法制委员会将密切关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工作,加强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实践、现实立法需求和立法可行性等情况的基础上,就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开展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抓紧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二、关于马小兰等代表提出的制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

  法规案提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要求,以及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央地金融监管职责划分的规定,履行好党中央和国务院赋予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化、制度化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必要通过地方金融立法填补制度空白,提高地方金融治理能力,保障首都金融安全。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稳定等,离不开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金融安全更是关系国家安全。制定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十分重要,有利于确保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有措施可用。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将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和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9月23日、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21年4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法规案所提出的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方向、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经营管理、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加强风险防范处置能力等,在条例制定中已经认真研究并充分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