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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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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7日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富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颁布施行,为非遗保护、保存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本市在非遗保护、保存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增强了非遗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已普查非遗资源12000余项,有11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26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73项;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909项。现有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02人,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57人,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731人。4个非遗项目单位列为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但本市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与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战略定位还存在一些差距,《非遗法》也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迫切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一部具有北京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和中央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新要求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一张金名片,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伟大见证,传承保护好这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首都的职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近几年,中央出台了《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等若干政策文件,对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提出了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同时要求加强领导、政策保障和法制环境建设,要求各地根据本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现状,制定完善地方立法。

  (二)传承北京历史文脉、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需要

  北京有3000多年的建城史和800多年的建都史,拥有极其丰富的非遗。这些非遗展现了北京的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是北京历史文化的生动体现。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是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重要举措。市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明确了建设全国文化中心的任务,其中重要一项就是全面保护、传承、利用好北京的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包括北京丰富的非遗资源。

  (三)细化补充《非遗法》固化本市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经验的需要

  2011年出台的《非遗法》明确了非遗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了非遗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传播制度,但是内容相对宏观,规定较为原则,有些方面还存在空白。例如,《非遗法》仅规定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评审制度,未涉及市、区两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项目保护单位在非遗保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非遗法》同样未涉及其法律地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另外,本市开展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也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固化。例如,建立非遗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保护传承非遗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进行认定奖励,以及针对不同状态的非遗项目采取分类保护措施等。

  二、立法工作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于2017年11月1日同意《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立项,并对立法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随后,市文化局根据立项意见开展起草工作,于2018年3月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在审查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了以下法律审查工作:一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除按照法定程序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和社会公众意见外,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行业组织、非遗专家的意见;还专门听取了文化部非遗司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另外,赴大兴、石景山等基层进行专题调研。二是就非遗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项目保护单位的法律地位、对不当利用非遗行为的罚则等重点问题提交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进行法律审核。三是就重点问题,与教育、财政、编制管理、人力社保、文化资产、旅游、规划国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等部门多次沟通协调。四是就立法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做了汇报。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18年7月19日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在起草和审查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法制办提前介入,给予了全程指导。

  三、立法思路及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一是针对本市非遗工作的实际问题,细化补充《非遗法》的规定;二是立足全国文化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发挥北京在非遗方面凝聚荟萃、辐射带动、传播交流的功能;三是体现“见人见物见生活”的保护理念,坚持非遗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并重,推动非遗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四十七条,分为总则、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与传承、传播与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

  非遗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非遗的保护、保存不能仅靠政府的行政手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草案)》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价,文化主管部门是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的主责部门;同时《条例(草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参与非遗保护、保存工作,鼓励成立非遗相关行业组织,开展行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第3-9条)。

  2.完善以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为核心,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为支撑的系列管理制度

  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是《非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非遗法》仅规定了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程序,要求省级政府建立地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为细化落实《非遗法》的要求,《条例(草案)》统一规范了市、区两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条件、程序,并针对因客观条件变化不能活态传承的项目规定了退出机制(第13-18条)。

  实践中,项目保护单位在非遗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非遗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基于尊重实践和便于工作的考虑,《条例(草案)》明确了项目保护单位的法律地位,规定了项目保护单位的条件、认定程序、职责及动态管理制度(第26-28条)。《条例(草案)》还在《非遗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动态管理制度(第29-32条)。

  3.明确非遗分类保护措施,拓展非遗传承方式

  在非遗保护方面,《条例(草案)》秉持分类保护的理念,根据本市非遗项目的存在现状,分别规定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的措施(第19-21条)。另外,针对突出体现古都文化、京味文化,具有鲜明北京特色的传统表演艺术类、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习俗等非遗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包括对传统表演艺术类项目通过统筹剧场资源提供演出时段、场所保障,并将受众范围广泛、适宜普及推广的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习俗列入代表性名录等(第22、23条)。

  《条例(草案)》在《非遗法》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带徒传承的基础上拓展丰富了传承方式,增加通过学校培养非遗后继人才的措施,以及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及相关从业者的研修、研习和培训,旨在提高非遗相关人群的综合能力(第33、34条)。

  4.促进非遗的传播与发展

  为促进非遗传播,《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等场所空间或者建设非遗场馆,用于非遗代表性项目的收藏研究、展示宣传(第35条);将非遗知识和代表性项目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第37条);规定公园、绿地、广场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展示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第38条第2款)。

  在促进非遗发展方面,《条例(草案)》鼓励非遗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引导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为开发利用代表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针对实践中开发利用非遗出现的问题,明确规定开发利用非遗的禁止性要求;规定相关部门为非遗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和指导(第39-41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