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落实公开审判提高司法透明度
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以司法文件的形式对公开审判进行全面规范。
“这是一份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诺书,是一份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责任书。”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表示。
在3月10日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回顾了5年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措施:“强化和规范对当事人依法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环节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信息、查阅裁判文书。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审判信息,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借助审判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作为10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12个突破性进展之一,改革和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透明度的重要举措。
在《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为了保证公众拥有获取审判信息的便利、有效渠道,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
针对许多群众“不会告官”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站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的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与执行工作流程等事项。
“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开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只有做到了公开审判,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代表委员们表示。
司法民主:人民陪审员既“陪”又“审”121万案件
作为10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12个突破性进展之一,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的完善被媒体称为“最具民主性”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选任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审员55681人,参与审理案件121万件,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的作用。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针对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必须经过本级人大任命,任期5年,法官不能随意决定人民陪审员是否参加审判。公民有权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可以依法在开庭前调阅案卷、在庭审中发问、在合议庭里行使独立表决权等。
“这意味着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由选择性变为强制性。”中国人民大学法理学副教授冯玉军说。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121万案件中,大部分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基本上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
“与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更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其广泛性、社会性可以和职业法官形成思维和知识上的优势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937家人民法院实行了“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占总数的31.8%。其中,不少法院还结合本地审判工作的实际,进一步探索“随机抽取”原则实际运行的新方法,分别按照地域、专业、职业等标准,将本辖区的人民陪审员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然后再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从相对应的类别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
全国人大代表、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虹说:“通过陪审这座桥梁,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使民意得以上通,上情得以下达,很好地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
法官素质、廉政建设、机制障碍——肖扬直面人民法院三大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较为突出。”在3月10日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诚恳地说。
对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肖扬用三句话进行了总结:
——少数法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致使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不高,执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少数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个别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严重违纪违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一些制约和影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以及法官人才短缺、一些法院经费保障不足的困难依然存在。
针对以上问题,肖扬在2008年的人民法院工作安排中,予以了明确部署:
——继续推进人民法院改革,优化法院内部职权配置。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深化各项司法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提高司法能力。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基层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法院经费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和安排新进人员到基层和艰苦地区锻炼,把基层法院建设成为培养骨干和后备人才的摇篮。
——继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全力提高司法水平。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促进上下级法院法官的合理流动。加强法官作风和司法规范化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决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确保司法廉洁。
死刑复核:衔接过渡平稳有序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目前,总体工作进展顺利,衔接过渡平稳有序,案件审判运行正常。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月10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如是说。
“这是法律权威的最终回归,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说,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是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审判制度进一步规范。
肖扬指出,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程序和死刑核准程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严格、慎重、公正地复核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工作中严格把关,坚持“慎杀少杀”。2006年4月,青海一因家庭矛盾激化杀人的被告人于2007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发回重审并被改判为死缓。记者从最高法院获悉,2007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进一步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以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说,这一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统一了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完善了死刑二审开庭程序,有利于落实死刑案件中证人和鉴定人出庭制度,加强了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进一步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权,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中国法院力求“民告官”案结事了
“民告官”案件一直以来因百姓“私权”对抗政府“公权”而备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3月10日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行政审判政策,力求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肖扬在报告中指出,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1242件,国家赔偿案件313件,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7万余件,同比上升1.5%;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3万件,同比上升17.31%,涉及赔偿金额1.8亿元,同比增长6.26%。
随着我国改革逐步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交织,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和争议,相当一部分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一些地方相关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据统计,5年来,行政案件受理案件范围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因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农民负担、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引发的行政争议,日渐增多。
代表们普遍认为,在影响社会稳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诸多因素中,政府与人民群众、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如何,至关重要。
5年来,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指定管辖、提级管辖,优化司法环境,排除不当干扰,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依法探索行政案件处理新机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改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损失,允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促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继续做好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肖扬在报告中说,“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坚持监督、维护和协调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作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国家赔偿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