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郭 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我国第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审议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以下简称《园区条例》)。《园区条例》以改革理念和法治精神为指导,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致力于为园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竞争秩序和法治环境,极大地释放了中关村的创新活力,自主创新成果不断涌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好又快,实现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国际新兴高科技业态不断涌现,全球产业转移不断加快,创新资源全球化流动、全球创新中心多极化发展的趋势凸显,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促进和扶持。党中央、国务院相继作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
中关村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批复明确了中关村未来发展的战略目标是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还提出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八条具体措施。为落实国务院批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的共同领导和推动下,示范区的各项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中关村建设的新目标、新要求和新举措,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园区条例》已不适应这种新形势。同时,实现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目标,中关村还面临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企业设立的工商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改革,对创新主体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落地的比率不高,金融对科技企业的支撑力度不够,示范区高端产业聚集效应不明显及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制约着中关村的发展,有必要在总结《园区条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通过固化经验、创新制度、探索新路,推动中关村发展再上新台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示范区立法工作。此项立法分别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0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调研项目和今年的计划完成项目。
二、起草工作情况
2009年3月国务院批复出台后,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本市迅速启动了示范区立法工作,经过调研、梳理问题、框架设计、方案论证、拟写条文、征求意见、协调修改,历时近一年,起草条例草稿多达20多稿。与以往立法项目相比,此次起草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本市成立了以市委常委赵凤桐为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刚、市政府副市长苟仲文为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市政府法制办和中关村管委会主要领导,市政府落实国务院批复各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领导参加的中关村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由以上单位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凤桐同志先后六次、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三次听取立法起草工作情况的汇报,就立法各阶段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1月11日,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原则同意立法工作的思路和主要制度设计。
二是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由于此次立法工作时间紧、难度大、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工作,并成立由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中关村管委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具体承担起草任务。这种模式为条例起草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调研全面深入。07至08年底,开展《园区条例》修订调研,形成14个专题调研报告和1个总调研报告。 09年3月国务院批复出台后,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在前期立法调研的基础上,深入企业和园区,相继开展了有针对性的补充调研和多个轮次的立法需求征集工作。
四是人大提前介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和教科文卫体办派员参加起草工作小组,参与了立法起草工作全过程。3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的汇报。会议指出,在立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充分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五是专家深度参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家完成美、日、韩等七个国家和地区有关科技立法的翻译、汇编,形成21万字的研究报告;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审核会,就先行先试与法制统一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强制实施等重点、难点问题听取法律专家的审核意见;还征求了中关村管委会主任顾问以及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的意见。
六是征求意见广泛。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中关村管委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了广泛的征求意见工作:征求了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2家国家部委,市委、市政府54家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示范区内41家协会及其部分会员企业、25家联盟及其成员、17家大学科技园、27家留学生创业园、10家分园管理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其次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重点问题,分别召开了15个专题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部分协会、联盟、企业、分园管理机构以及发改、科技、财政、工商、民政、金融、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意见;还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
各方面意见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简化工商登记制度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二是进一步明确培育、引进人才的重点方向和相应的保障措施;三是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创新,建立健全促进技术和资本高效对接的平台和保障制度;四是进一步采取措施,促进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五是进一步调整和明确政府在推进示范区建设中的职责,健全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规范。
在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10年4月13日,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批复和本市落实国务院批复建设中关村示范区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条例(草案)》立足本市权限,围绕解决制约中关村发展的实际问题,在保持现行政策连续性的同时,重点落实国务院批复先行先试的支持措施,对目前正在试点的一些做法及时总结、肯定,并对体现示范作用的有利于鼓励创新的体制机制创新作出探索性、引导性规定。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总则部分
一是明确示范区范围由现在的一区十园以及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同时规定示范区以海淀园、昌平园为核心区,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核心区的范围。二是明确示范区的发展目标和定位是“四区一中心”,即:全球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聚集区、世界前沿技术研发和先进标准创制的引领辐射区、国际性领军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区、国家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的试验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三是明确示范区重点建设的产业聚集区和产业发展方向:重点建设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四是提出示范区管理体制要符合创新发展要求和决策科学、统筹协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原则,明确市政府设立示范区议事协调机构,统筹示范区建设。
(二)支持创新创业主体的设立和发展
一是为了支持企业设立,草案在总结现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了工商管理措施,以便企业设立,比如,企业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可以选择是否具体核定经营范围,科技成果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协商,简化验资手续,企业章程实行备案等。
二是为了支持社会组织和产业联盟设立,草案规定: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冠以“中关村”字样;对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联盟,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三是为了统筹示范区的人才发展,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三)推动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保护
一是为了加大对创新创业主体科技研发的支持,草案规定: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取多种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和产业联盟参与承担科技重大专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市有关部门整合公共科技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研发、咨询、检测、测试等技术服务;支持示范区的创新创业主体开展产学研用交流与合作。
二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草案规定:由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发现、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针对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要求有关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
三是为了提高创新主体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草案规定:政府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创新创业主体获得专利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鼓励企业成立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支持创新创业主体参与创制标准、成立标准联盟,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四)深化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为了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加大金融对科技的支撑力度,促进技术与资本对接,草案规定:一是在直接融资方面,要求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到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二是在间接融资方面,提出“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和为科技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三是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投资业务。四是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支持企业购买保险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五)加强示范区规划、建设的统筹
为了解决示范区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规定: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编制示范区建设的各类规划。二是明确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规定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三是明确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四是提出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六)加强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
为了优化示范区软环境建设,提高政府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草案规定:一是对政府服务的原则性要求,比如,简化程序、缩短期限、科学民主决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便利等。二是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三是项目经费中可以列支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四是市政府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并统筹各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区的重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五是要求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示范区统计机构,建立并完善符合示范区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
《条例(草案)》已印送各位委员,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