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制定于2005年,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等进行系统保护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城建环保办公室2010年拟对该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这次评估工作,既是通过对法规的实施效果、总体质量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为今后修改完善法规提供参考,也是城建环保办公室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所进行的一次重要的探索和尝试。为做好这项工作,城建环保办公室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对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估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三个北京”战略思想和市委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本市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质量、立法效果、实施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在总结法规实施以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发现和分析法规本身以及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和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建议。
二、组织领导
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和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协助开展评估工作。具体评估工作由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何春禄任组长,以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城建环保委员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为工作组成员。同时,邀请若干规划和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工作。
三、标准和内容
评估工作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技术性为标准,评估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规总体质量。包括法规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法规内容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各项制度和程序规定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
(二)法规实施效果。包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情况和各项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以及进一步贯彻落实法规,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建议。
(三)立法建议。包括法规内容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及主要修改建议,同时总结法规制定和实施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建议。
四、工作原则
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应当客观、全面地了解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了解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保护单位、有关专家以及广大市民对法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信息资料分析做出客观的评估结论、提出评估建议。
二是公开透明。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
三是代表和公众参与。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使关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代表和公众参与到评估工作中来,提高社会各界对地方法规立法质量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关注度,探索公众参与立法的新途径。
五、工作方式
评估工作拟采用以下方式来进行:
一是专题调研和座谈会相结合。分若干专题进行深入调研,同时有重点地就某个专题召开座谈会,听取各个方面的不同意见,充分进行研究和讨论。
二是书面征集意见和开设网上专栏相结合。有针对性地书面征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征集代表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资料研究与实地走访相结合。对已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科学地分析和研究,同时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重点街区和建筑进行实地视察和走访,直观、全面地了解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
四是委托专门机构评估和市人大常委会评估工作组评估相结合。评估工作以评估工作组为主来进行,同时拟委托有关研究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评估工作组负责对第三方评估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委托评估费用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专项列支。
六、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论的形成三个阶段。初步时间安排如下:
(一)评估的准备阶段(2010年2月—3月下旬)
1.拟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2.与受委托的研究机构商定委托评估事宜,明确委托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评估的实施阶段(2010年3月下旬—7月中旬)
3.进行专题调研。对评估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分专题进行调研。
4.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保护单位、专家学者、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等方面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深入研讨,集思广益。
5.在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开设专栏,方便公众查询并提出评估意见。
6.对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实地视察和走访。有重点地了解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保护情况。
7.与受委托的专门机构进行沟通,了解其评估工作进展情况。
8.对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甄别、分类、汇总和分析研究。资料信息尚不充分的,及时进行补充调研。
9.召开评估工作组会议,听取受委托的专门机构的评估工作汇报,分析评估信息资料,研究提出初步的评估结论和评估报告提纲。
(三)评估结论的形成阶段(2010年7月下旬—9月上旬)
10.根据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和评估工作组确定的提纲,拟写评估报告(稿)。
11.召开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扩大会议,邀请评估工作组成员参加,对评估报告(稿)进行讨论修改。
12.将评估报告(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定稿。
七、评估报告的运用
评估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建议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评估结论建议对法规进行修改的,应报送常委会决定是否启动法规修改程序;评估结论提出改进执法建议的,应将报告转交市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其研究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