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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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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2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任命北京金融法院包括院长、副院长在内的25名审判员,为北京金融法院发挥专业审判职能提供了组织保障。为什么要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如何设置?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全国第二家金融法院

  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北京是国家金融管理中心,要高起点高标准设立金融法院,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北京金融法院是继2018年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国设立的第二家金融法院。

  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重要意义

  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根据需要设立金融公诉和审判机构,健全涉众型金融纠纷案件诉讼机制,完善行政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北京是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也是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众多国际金融机构中国区总部所在地,金融单位数量居全国首位,金融业高度繁荣发展。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明确提出,将北京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托北京商务中心区打造国际金融功能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地。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服务金融工作三项重大任务,完善金融审判体系,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金融法院如何设置

  北京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北京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在案件管辖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对于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以及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场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另外,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为申请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查和执行。

  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