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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食品浪费立法 引领节约绿色低碳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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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食品浪费不仅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严重威胁着国家粮食安全。2020年我国粮食累计进口1.4亿吨,然而我国每年的粮食浪费量却触目惊心。从世界范围来看,每年约有高达16亿吨的食物被浪费,与此同时,全球每9个人中就有1个人仍面临饥饿,每年有约900万人死于饥饿。当下仍在全球肆虐的新冠疫情,给国际上粮食和食品生产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国际和国内粮食安全构成的风险持续加大,反对食品浪费更加刻不容缓。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我们都应该旗帜鲜明地反对食品浪费。所以说,反食品浪费,必须为之。

  反食品浪费,首都当先为之。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这部法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工作机制,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反食品浪费的地方立法工作无疑是地方治理食品浪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作为首都,反食品浪费立法工作具有更加特殊的地位,不仅关系到北京能否以此为契机,营造厉行节约、理性消费、绿色低碳的新型生产生活新风尚,更关系到北京能否在治理食品浪费中在全国发挥“首善之区”的标杆示范作用。

  反食品浪费,为之不易。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减少食品浪费的法规条款并不是轻而易举的。食品浪费本身是个体或群体在文化、认知、经济、技术、市场发育等基本条件的制约下形成的一种稳定状态,因此,减少食品浪费就必须要打破这种状态。这不仅需要对造成食品浪费的诸多外部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准确认知,更需要找到问题的“七寸”,才有可能形成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办法与举措,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标位置不准确或力度把握不到位,都可能导致事倍功半。力度不够的措施无法改变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的主体所面临的约束,也难以转变社会风气,难以有效减少食品浪费;盲目采取的措施不仅无法抓住食品浪费问题的要害,还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问题。比如说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带来新的浪费问题。如果低估“措施”的成本,也会带来不必要的社会损失,增加社会的负担;而过于严苛的措施只会使各主体想尽办法寻找漏洞进行规避,从而流于形式,缺乏可行性。总之,拿捏不好反食品浪费的“七寸”,就很容易导致为减少食物浪费而产生更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反食品浪费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更应该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实现减少食品浪费的目标需要具体的举措。受限于我国目前不平衡和不充分的发展,一些减少食品浪费的有效措施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条件。即使是实行同一种措施,各地不同的发展情况也要求我们采取不同的实施细则,全国性的立法工作难以对此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不同于《反食品浪费法》更多地侧重于原则性、纲领性和建议性的规定,反食品浪费的地方立法应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为此,反食品浪费的地方立法,尤其是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 建议尽力做到以下五点:

  一是充分论证,科学立法。

  减少食品浪费的措施不仅会对食品浪费本身产生影响,也会对社会生活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如延期储存就可能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因此反食品浪费的地方立法工作应该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各个学科的意见,反复论证,采用科学方法充分评估减少食品浪费措施的效果和对各方面的影响,减少反食品浪费“措施”本身的成本,避免减少食品浪费的措施带来新的社会问题和负面作用,甚至造成更大的浪费和损失。把握好宣传工作的方式和力度,避免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工作成本大于收益,造成新的浪费。立法工作者要广泛听取各行各业的意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只有这样才可能挖掘出食品浪费的深层次原因和地方特征,才有可能真正把立法工作做实做牢。

  这方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立法工作者和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平台等已经前后开展了数次调研和论证,相信这些努力将十分有利于夯实反食品浪费地方立法的基础。

  二是抓大放小,重点突出。食品浪费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存在于食品的生产、储存、流通、消费等多个环节。为了使反食品浪费工作能够取得显著成效,立法工作应充分考虑如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就要努力做到抓大放小,重点突出。应该集中力量,重点解决食品浪费情况严重且易于采取措施的环节。调查显示,我国城市餐饮业中仅餐桌食品浪费量就相当于3000万至5000万人一年的食物需求量,城市餐饮业的厨余食品浪费也同样触目惊心。相对于分散在众多家庭中产生的食品浪费,针对城市餐饮业的反食品浪费措施也更易于监管和标准化。因此城市餐饮业的食品浪费是减少食品浪费的重要切入点,在现阶段的反食品浪费立法中应该重点强调。至于对其他产生食品浪费的环节,则应采取放小的原则,在立法工作中应更多地强化宣传和鼓励在这些领域和环节反食品浪费中的作用,遵循自愿性原则,体现立法工作的意识引领和认识强化作用。

  三是强制性和建议性相结合。

  在反食品浪费的地方立法工作中,应该充分考虑是应该强制实行还是鼓励各主体自愿实行,并将强制性条款与自愿或建议性条款进行明确区分。如果缺乏强制性条款,在当前文化、经济、技术、市场发育等基本条件的约束下,各主体很难有动力改变目前造成大量食品浪费的行为,难以有效减少食品浪费。而如果过于激进,将一些难以监管,或者当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普遍实施的措施作为强制性条款写进法规,不仅各主体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想方设法寻找漏洞避免执行这些措施,也会影响各主体对那些切实可行的强制性条款的重视程度,使得反食品浪费的地方立法工作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具体哪些条款是强制性的,哪些条款是自愿性的,应尽可能明确,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造成混乱。

  四是勇于创新,敢为人先。

  尽管反食品浪费的工作在全国和全世界的范围内已经得到了极大的重视,与反食品浪费相关的科学研究也在密集进行中,但是反食品浪费工作仍然缺乏大规模的、现实的成功经验。在减少食品浪费的过程中,一些具体的措施也难免会影响一些主体的既得利益。但是在严重的食品浪费问题所带来的粮食安全风险和资源环境压力面前,立法工作者应该迎难而上,不怕困难,勇于创新,积极探索能够大规模实施的具体可行的减少食品浪费的措施。尤其是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立法工作者,更应该充分利用市场规范化程度高、行业经营水平高、政府治理能力强等得天独厚的条件,敢为人先,做反食品浪费道路上的开路先锋,将一些在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措施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为全国的反食品浪费工作做出开拓性的贡献。例如,可以考虑将餐饮业厨余食品浪费计量征税、在菜单上标注成品菜的重量等纳入强制实行的措施。当然,制定这些措施时要做到科学细致,例如,充实菜单信息时要避免因为信息过多超出了消费者的信息接收能力,导致消费者忽略所有信息,无法起到减少食品浪费的作用,也要充分考虑这些信息的充实不要对餐饮经营者构成巨大的成本负担。

  五是扭转社会风气,实现社会共治。引导、宣传、教育也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反食品浪费的工作是复杂的,仅靠强制性和鼓励性的措施难以在各个环节的反食品浪费工作中都起到显著的效果,更多地要靠各主体自觉行动起来,互相监督,减少各个环节的食品浪费。这就要求我们在反食品浪费的地方立法工作中努力扭转铺张浪费的社会风气,强化可持续的绿色消费观念,使其成为社会上普遍的观念,推动食品浪费的减少。例如,可以立法要求媒体、宣传部门和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向社会传递并强化“浪费是丢面子的”观念,使社会大众自觉减少食品浪费。

  反食品浪费绝非一日之功,立法工作对于创造良好的反食品浪费制度环境至关重要,只有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不懈,才有可能真正扭转人们的传统认知,改变其固化的行为,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社会新风尚和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