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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首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治化——《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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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共有11位委员、列席代表发言。大家认为,二审稿充分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审时提出的各项意见和社会公众立法建议,将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改造纳入法规调整范围,提出建立健全本市无障碍环境地方强制性标准,补充规定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各方责任、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法律责任,内容上更加全面,措施上更加具体,总体上比较成熟。

  二审稿主要修改六个方面

  北京是全国首批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出台了全国首个《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此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把重点保障群体从残疾人扩大到老年人等有需求者,将调整范围由设施无障碍扩展到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无障碍,明确了新时代首都无障碍环境建设方向与重点,充分体现首都意识和首善标准。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围绕一审意见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就重点问题广泛听取街乡、各类型管理责任人、残疾人等相关法律主体的意见,征求了16区人大的建议。就设施改造责任分担和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书面征求了22名法治建设顾问和6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二审稿形成后,按照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通过媒体等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内容,主要有以下修改。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和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改造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审意见认为,应区分“应建未建”与按新标准提升改造两种不同情形,明晰改造资金分担机制。二审稿明确,对于“应建未建”的,有关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对于按新标准提升改造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管理责任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

  居家环境无障碍改造工程在本市实行多年,已出台多项配套文件,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二审稿明确,残疾人、老年人家庭申请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补贴。

  关于强化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一审意见,二审稿补充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内容,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

  关于完善无障碍环境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调研发现,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停车位等都没有强制性标准,存在着规划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影响了正常使用。二审稿明确,应当完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关于建设和监理单位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主体。二审稿明确,“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明确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法处罚。

  关于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法律责任。二审稿明确,由街乡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关于细化无障碍停车服务保障措施。残疾人在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时,若无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引导,将会出现使用不便等实际困难。二审稿明确,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建立强制性还是推荐性标准是关注热点

  二审稿提出建立无障碍设施建设地方强制性标准,得到大家的肯定。闫傲霜副主任认为,这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刚性约束。郭继孚委员认为,这是二审稿的一大亮点。赵晓燕委员认为,如果没有强制性标准,实施起来就会形同虚设。张闽委员认为,提高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标准,是强化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需要,应当出台相关强制性标准。聂大华委员提出,无障碍设施改造要有明确标准和时间表,作为样板工程来抓。同时,王荣梅委员提出,根据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只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对相关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建议完善责任落实监督机制

  “无障碍”设施“没法用”,“无障碍”本身“有障碍”的问题,反映出管理主体责任缺位。刘玉芳委员提出,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的应当及时纠正,但是在实际落实中比较困难,应当明确相关执法部门。针对法律责任刚性不足的问题,周开让委员建议,在处罚过程中加大曝光力度,起到警示作用。赵丽君委员建议,法规出台后要保持宣传热度,对非法占用行为提示纠正,多次拒不纠正的应明确处罚标准。

  此外,梁丽琪委员提出,盲道治理是难点问题,需要更精细化的管理。陈子云委员建议,加大视力障碍人士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权利的宣传力度。郭继孚委员提出,无障碍出租车的问题提得特别好,但推动落实应有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