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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立法 破解治理“堵点”——《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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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共有9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表了审议意见。大家认为,条例草案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合理界定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维权救济渠道、防范资金风险、健全监管措施和违法惩治手段,将有效提升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水平。

  维护群众利益,立法势在必行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在消费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商业零售、住宿餐饮、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促进消费、繁荣市场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发卡量的日益增长,单用途预付卡领域存在纠纷频发、投诉激增等问题。

  据统计,2020年全市单用途预付卡消费投诉共17万件,其中,教育培训领域12万件(职业技能培训7.7万件、课外辅导2.7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10倍;体育健身、美容美发等行业5万件,投诉量是2019年的6倍。发卡行为不规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制约行业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回应社会关切,有效解决单用途预付卡领域的突出问题,为营造更好的消费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立法思路明确、措施可行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条例草案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全面梳理消费投诉反映集中的“退费难”“维权举证难”“关门跑路”等问题,分类梳理分析,研究立法解决路径;二是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建立行业监管、备案管理等制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管理、行刑衔接等手段,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三是明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卡单位在资金安全、退卡退费等方面的义务,设置信用门槛,维护消费者知悉实情、自主选择等权利;四是加强预付资金管理。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建设单用途预付卡预付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完善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立法应当进一步细化以下措施

  关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刘云广秘书长认为,要明确退卡的相关规定。存入预付款时享受打折或优惠的,退款的时候要明确退多少、怎么退,目前条例还是以商家的意愿为主。马曙光委员认为,预付卡余额或者退卡不要设任何限制的条件,要避免商家以预付卡有效期过期为由拒绝退卡退费。郭继孚委员提出,目前规定商家的原因终止服务才能全额退款,应该是任何时候消费者不想享受服务了,商家就应该退款。当然不能无条件,要明确退卡的条件,退卡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一定违约金,这也是保护商家。丛骆骆委员提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应该设立便捷的路径,使消费者了解实际情况,防止因受到误导,陷入“消费陷阱”。财政经济办公室建议,补充发卡单位应当为消费者及时获取其备案情况、资金存管、信用状况等信息提供便利的要求,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关于科学界定监管职责边界。丛骆骆委员认为,预付式消费对于消费者可以价格锁定、消费服务锁定,对于经营者可以客源锁定、长线经营业务锁定,大部分开展预付消费的商家属于正常合法经营,立法需要对“跑路”或者恶意欺诈行为进行着重规制。黄信阳委员提出,一些酒店和餐饮企业因倒闭等问题,造成预付卡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建议立法中重点解决。财政经济办公室围绕调研中反映较多的厘清监管边界,避免行政权力过多介入微观经济的意见,建议结合行业特点、资金规模、信用等级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确立边界清晰、权责明确、审慎适度的监管模式,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明确单用途预付卡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关于细化资金监管制度。条例草案规定“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发卡单位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按要求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马曙光、许传玺委员提出,如何衡量单用途预付卡发行超过“一定规模”,需要加以明确,否则难以操作。建议对资金存管要求、使用和清退等作出必要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据此制定。

  关于完善备案管理与信用监管。许传玺委员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信息”应首先包括发卡信息(如数量、金额等),而不仅仅是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基本信息。马林委员提出,条例草案要求消费者购买单用途预付卡时应当关注发卡单位的信用状况。这对消费者是一个非常大的难题。普通消费者无法知道哪个商家有信用或者没信用。财政经济办公室就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以及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会员信用评价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于合理划分交易双方权利义务。陶庆华、钟祖荣委员提出,商家跟消费者是契约的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建议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同时,考虑预付卡额度有大有小,为便捷消费,建议合同形式上多样化。财政经济办公室提出探索“契约式消费”等消费创新模式,引导消费者理性购卡等建议。

  关于促进科技手段在预付消费领域的应用。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领域网络经济特点凸显,财政经济办公室建议推动大数据管理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互联互通,同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以及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监管执法部门提供数据统计、预警分析、线上备案等服务。关于进一步完善惩治手段。马曙光、许传玺委员提出,罚则部分在设置罚款的同时,应规定责令向消费者退回余额,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涉及拒绝履行或者不退回余额行为逾期不改的,条例草案规定了罚款的数额,建议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按预付卡金额倍数更为科学。

  此外,冯培、陶庆华委员建议条例草案的行文逻辑顺序上做一些调整,发卡人、买卡人、监管方这几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集约,形成一个相应的板块,并从逻辑关系上考虑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