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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重点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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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保障实验动物安全和质量为重点,加强了全链条管理过程中各个重点节点的管控,健全了生产、运输、使用和废物处置各环节监管措施。

  完善全链条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要求生产和使用单位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专用车辆,同时授权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细化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对实验动物进出环境设施的管理。要求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登记制度,防止个人私自携带实验动物进出环境设施,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验动物从环境设施逃逸,防止无关动物进入环境设施;建立追溯制度,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确保实验动物可追溯;建立报告制度,发现实验动物未经登记被带出环境设施或者逃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报告。

  强化实验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置责任。明确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实验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政府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通报、公布和处置等程序,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明确实验动物无害化处理要求。授权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处理办法,规范处理程序和要求,强化相关单位主体责任。

  加强对教学示教使用实验动物的安全管理。要求利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示教活动的,应当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

  加强实验动物的质量管理

  完善质量检测标准。目前,本市已经发布了《实验动物病理学诊断规范》(DB11/T1805-2020),

  规定了13种实验动物的病理学诊断地方标准。条例将病理学诊断标准纳入实验动物的质量检测标准体系。

  明确特殊免疫要求。要求特定抗体阴性的实验动物,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应当单独饲养,不得免疫;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实验动物,不得免疫。

  明确福利伦理审查要求。要求生产和使用单位成立福利伦理委员会,对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进行福利伦理审查和全过程监督。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聘请专家成立北京市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为实验动物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对未经许可或许可证已过期,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行为,予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二是对实验动物项目未进行福利伦理审查、违规携带实验动物进出生产实验环境设施、造成实验动物逃逸等行为,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许可证等处罚。三是对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行为,予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等处罚。四是对不按规定对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及其他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并处暂扣或者吊销实验动物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