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报2008年 第7号

  2009-02-16 15:54:33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2月19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上共有1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3位列席人员发表了意见。大家在审议中认为,该项立法主要是解决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对于保障司法公平、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非常重要。北京市根据十多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进展,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规,细化、落实国家法律援助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是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具体体现。同时对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相关政府部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11月6日,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情况。11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草案第九条列举规定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一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经济困难能否获得法律援助没有明确。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医疗事故是否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非常重要,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参考外省市做法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根据上述意见,结合调研中了解的情况,法制委员会认为:立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医疗事故是否作为法律援助事项,关系到这类当事人能否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该条第七项规定实际包含了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之意,建议进一步明确,将第七项修改为:“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参照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公布相应标准,并适时调整。”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从目前法律援助的实际状况、北京的发展水平以及未来的趋势来看,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当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建议提高经济困难标准。法制委员会认为,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以低保线作为受援标准,不能满足低保边缘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难以适应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需要。近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低收入人群救助政策,明确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将低收入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并要求地方在确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时要和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民政部等部门颁布了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已经制定了低收入人群社会救助具体办法。据此,建议按照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来确定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将该条修改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三、关于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审查时限

  草案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里规定的审查时间较长,建议缩短。法制委员会认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工作程序直接影响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立法应当体现便民、高效的办事原则,建议将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四、关于政府支持和保障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时,凭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档案资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予以协助。利用档案资料所涉及的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减收、免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律师接到法律援助案件后,同样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有时候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能给予应有的支持、配合。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律援助案件经常涉及翻译费、鉴定费、复印费的问题,有时鉴定费用很高,不少受援人没有负担能力。在调研过程中,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也反映,一些受援人无力支付鉴定费,导致司法鉴定等直接证据无法获取,从而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质量,或者使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受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重要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给予积极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及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对法律援助案件相关费用的减免、缓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落实。据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档案资料、调查取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予以协助。”“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所涉及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查阅档案资料、从事调查取证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必要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意见提出《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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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wenxiaomei 来源: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