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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对“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中低收入群体
住房困难议案办理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书
市政府办公厅:
2008年1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议案办理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报告”。在审议中,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认为,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力度,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很大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状况得到有效缓解。市政府的报告全面反映了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继续推进该项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这个报告。同时指出,本市保障性住房工作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情况,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把保障性住房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一是从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合理调整房地产业发展规模和结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充分考虑我市自然资源和环境对人口的承载能力,科学统筹房地产开发建设与调控人口的关系,减轻房地产市场和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压力,正确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发展与民生之间的关系,合理调整房地产业发展规模和结构,实现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优先解决本地需求的政策目标。
二是进一步摸清基本保障性住房需求状况,合理确定建设规划。尽快组织全市保障性住房需求普查,摸清保障性住房需求量及地区分布。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和标准,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是必须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的规范和管理。要充分利用存量住房,使住房增量与存量互动,优化供应结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加强监管,严禁利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盈利的行为;引导广大市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逐步形成租售结合、健康合理的住房梯次消费结构。
四是加强必要的资金投入,将保障性住房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要综合考虑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租房补贴、维护和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特别是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二手房回购,统筹安排合理的政府资金投入比例,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管理。
二、建立并完善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分层次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充分认识廉租住房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把廉租住房制度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按照本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由城市低保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合理确定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的范围和比例,加大实物配租力度,采用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集中建设以及二手房收购相结合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二是积极探索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一步研究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定位、建设模式和流转分配方式,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合理确立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规模。深入研究经济适用住房在土地供给、建设标准、价格机制、使用权人合理收益等相关政策问题。
三是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严格管理。必须尽快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完善定期审核制度,加强建设、销售、流转的全过程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尽快研究制定5年后上市交易政府优先回购的具体办法,从制度上制止违规销售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加强市和区县两级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机构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针对本市房屋市场(包括二级市场)、房屋权属、物业,特别是住房保障等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政府必须加强市和区县两级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形成职权清晰、监管有力、统一协调、有效运转的管理体制,将住房保障职能纳入政府房屋管理机构职能统筹设计,统一负责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相关政策研究及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市民居住的基本权利和市民房产的合法权益。市级房屋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全市住房社会保障工作及房屋管理的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与监督工作,区县房屋管理机构应当负责贯彻国家和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具体组织开展本区县住房保障等相关工作。目前,首先要尽快落实区县、街乡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住房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尽快研究解决当前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科学性。尽快建立并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房管、税务、金融、公安、工商等各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加强对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收入状况及住房需求变化情况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保障对象的收入和住房变化情况,提高资格审核的科学性。
二是尽快解决保障性住房相关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对已建项目,要做好配套的水、电、气、热、道路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配建和补建工作;对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证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卫生邮政等相关配套设施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是完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区县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作用。市政府在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中,要统筹考虑各区县建设保障性住房数量、安置低收入家庭的数量,以及经济发展的差异等因素,妥善解决部分区县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量大、承担低收入家庭多导致的经济社会负担加重的问题,提高各区县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促进各区县协调发展。
以上意见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同意。请市政府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认真研究,改进工作,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方案,一式两份。一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将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12月22日 第[1][2][3][4][5][6][7][8] [9][10][11][12][13][14][15][16] [17][18][19][2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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