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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办法(表决稿)》的说明
2008年11月21日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20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并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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